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5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列起訴其訴
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會款6萬元及借款15萬
元之訴訟標的,經原告先前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台北簡易
庭於97年9月8日以97年度北簡字第2582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未經原告提起上訴,於97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此業經
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核屬實,是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揭規定所示,原告對之再提起訴訟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陳立俐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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