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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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即上訴人 鄭添文 被告即被上訴人 鄭明道
鄭金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99,673元(39×48,148+26×82,500+609,461+667,440=5,299,673),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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