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雪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雪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雪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