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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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0年度訴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