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99年度審投補字第1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
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本院由形式上審查
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