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