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61
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士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士民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恐嚇、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所示3罪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1年1月4日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沈迷於Online網路遊戲,致陷入經濟窘迫之困境,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行竊時間,騎乘其前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涉竊盜部分,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審理中),前往如附表所示之行竊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產品包得手。嗣經被害人 黃鳳蓉 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士民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黃鳳蓉、 劉慧君 、 張凱碩 、張 鴻強 分別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3張、受託代銷商品盤點表4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沈迷於虛幻之網路遊戲,自陷於經濟拮据之困境,竟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財物│被害人│主文│├──┼───────┼───────────┼─────────┼─────┼────────┤│1.│103年7月5日│桃園市○○區○○路695│星城撲克牌遊戲光碟│張凱碩(起│楊士民竊盜,累犯│││18時7分許│巷2之1號統一超商 易仕 │3包│訴書誤載為│,處有期徒刑叁月││││門市││黃鳳蓉,應│,如易科罰金,以││││││予更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7月5日│桃園市○○區○○路398│星城系列電腦遊戲包│黃鳳蓉(起│楊士民竊盜,累犯│││19時33分許│號統一超商豐彩門市│5包│訴書誤載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劉慧君,應│,如易科罰金,以││││││予更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7月5日│桃園市○鎮區○○路○○號│黃金城麻將遊戲光碟│劉慧君(起│楊士民竊盜,累犯│││20時8分許│統一超商鎮豐門市│1片、星城撲克牌遊│訴書誤載為│,處有期徒刑叁月│││││戲光碟2片,及寶石│張凱碩,應│,如易科罰金,以│││││旋風遊戲光碟2片。│予更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7月20日│桃園市○○區○○路398│星城系列電腦遊戲包│黃鳳蓉、張│楊士民竊盜,累犯│││16時47分許│號統一超商豐彩門市│4包│鴻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