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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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債務人 賴連祐 債務人 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102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072,549元│102年2月27日│按附表二年利率計算│102年3月27日│└──┴────────────┴───────────┴───────────┴───────────┘┌─────────────────────────────────────┐│附表二:102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編│全國農業金庫│請求利率(%)│備註││號│基準利率(%)│││├──┼──────────┼───────────┼───────────┤│001│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2│2.956│3.547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