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AC000-A112002(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C000-A112002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陳立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2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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