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邢舜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龍益發 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萬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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