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724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被   告  陳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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