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蔡邵武
被   告  陳明芳
       許龍濱
       蔡偉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麗端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
3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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