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張塗霖
       張朝智
       張建成
上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有下開
應補正事項,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0,864元(計算方式
  1442.96(依請求分割附表AB土地平方公尺面積)×8400(
  系爭土第107年度公告現值)=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費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日內提出相對人等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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