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鄭鈞澤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柏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9,
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該裁定經抗告並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確定後5日內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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