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鄭鈞澤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柏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9,
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35號),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該裁定經抗告並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確定後5日內依法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