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森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森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被告蔡森顯本案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是被告與告訴人 陳昀鎂
於偵查中達成和解及告訴人陳昀鎂嗣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提
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已作為對被告本案恐嚇危害安全
犯行量刑之綜核審酌依據,惟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附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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