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周鴻俊
被 告 許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