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楊慶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002│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