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七號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莊書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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