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告 王毓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因其擴張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7萬73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萬6832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新台幣8萬992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584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