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 黃春珍 被上訴人 莊惠婷
高雄市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洪金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