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併提起反訴,核其除關於離婚之訴訟外,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新台幣,下同),關於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4,500+16,350=20,850),合計25,3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