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起訴狀所載之聲明有三項,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3,0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