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