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5號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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