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曾裕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00
0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
㈠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聲請人全戶(含 曾瀛林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受扶養人曾瀛林、 曾宇賢曾依瑄曾盈綺 之95、96、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
陳明 聲請人與前配偶 郭佳綾 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每月支付扶養費?及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請列表說明。
㈣陳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陳明協助前配偶郭佳綾投資「檳榔攤」、「手飾精品」之營業
情形?營業起迄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如有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應併提出。結束營業時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曾裕文、受扶養人曾瀛林、曾宇賢、曾依瑄及曾盈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㈦聲請前2年(即至98年8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陳明聲請人長女曾盈綺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薪資證明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㈨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㈩以聲請人曾裕文、受扶養人曾瀛林、曾宇賢、曾依瑄及曾盈綺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提出雲林縣○○鄉○○路○○號建物登記謄本或課稅資料,並說
明與承租建物之出租人 徐明村 之關係,及提出徐明村之戶籍謄本。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
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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