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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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夫
劉耀聰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昱夫、劉耀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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