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逸凡選任辯護人佘遠霆律師被告張應志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55號、102年度偵字第6810號、102年度偵字第7563號、102毒偵字第1568號),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
5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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