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戊○○
庚○○壬○○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辛○○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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