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山 即祭祀公業 賴五常 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