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六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雅惠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D四─0一─0五二五三八││壹│玖佰陸拾││││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貳點伍││├─┼───────────────┼──────────────┼────┼───┼────┼───┤│2│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D四─0一─0五二五三九││壹│玖佰陸拾││││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貳點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