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俐藍企業有限公司華泰銀行大安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壹仟伍佰貳拾叁元│AA0八四四九六│六個│││││││六│月│├─┼─────────┼─────────┼───────────┼────────┼────────┼──┤│2│楊梅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陸佰捌拾叁元│BC五五二五八九│七個│││司││││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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