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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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五號
聲請人亮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亮圭 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凱煬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壹拾叁萬零柒佰叁│ZB一八九九一八│六個│││ 張世傑 │││拾玖元│一│月│├─┼─────────┼─────────┼───────────┼────────┼────────┼──┤│2│凱煬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柒拾萬壹仟伍佰零│ZB一八九九一八│七個│││張世傑│││伍元│二│月│├─┼─────────┼─────────┼───────────┼────────┼────────┼──┤│3│凱煬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肆拾玖萬貳仟貳佰│ZB一八九九一八│七個│││張世傑│││肆拾元│三│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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