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蓁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包括債務種類及發生之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以及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達成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因。
請補正提出受扶養人 陳宥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5年11月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11月9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