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58號聲請人 林雲娥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洪文殼 等與被上訴人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58號),聲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一○七年度上易字第七五八號裁定為被上訴人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林雲娥應予解任。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揭裁定選任伊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期間,代理被上訴人行使職權,惟伊多年來一直認同上訴人之主張,而與被上訴人之立場相左,不宜擔任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堪認有不適宜情形,自應予以解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