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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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素眞選任辯護人陳偉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5078號、第5127號、第7532號、107年度偵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由被告許素眞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民國108年1月24日下午2時8分宣判,前經本院裁定延展宣判期日,爰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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