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 楊芳莎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上訴人 王庄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0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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