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維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劉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2、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共犯「 阿奇 」尚未查獲,有串供之虞,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自108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8年4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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