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吳佳峻
被   告 世話網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荺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於資訊展,以新臺幣(
下同)7,500元向被告購買3C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當日
已領取系爭產品。惟被告佯稱系爭產品市價為17,900元,經
原告查證後市價為6,900元。嗣兩造於105年2月4日達成
和解內容為被告贈送OLYMPUS原廠絨布套1個(下稱系爭和
解契約),被告未依和解內容給付,故依民法第246條規定
,契約屬無效。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均獲不實回應,造成原
告身心俱疲,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1條,應賠償原告事務
費500元3倍之賠償金,並返還原告買賣價金。爰依民法第
246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1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之消費糾紛已於105年2月4日和解成立,
原告已至被告實體店面自行選取喜好之原廠絨布套,故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於104年12月27日購入系爭產品當日已領取系爭
產品,是無給付不能之情事。而系爭和解契約僅約定被告贈
送原告1個OLYMPUS原廠絨布套,並未約定特定型號,原告
復未舉證該廠牌之絨布套已全數停產而有客觀不能給付之情
事,是原告主張有民法第246條客觀給付不能乙節,尚有誤
會。又原告亦已領取絨布套1個乙情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
卷第22頁),倘原告領取之絨布套非系爭和解契約所約定之
OLYMPUS絨布套,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依系爭和解契約內容
為給付,要非給付內容不符約定即可謂有客觀給付不能之情
事。另本件係兩造間之買賣紛爭,被告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商業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要件迥異,故原告依
該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云云,洵屬無憑。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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