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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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黃順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翟月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3
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