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1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49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99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第72號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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