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恐嚇取財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96年度易字第16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深感悔悟,應無逃亡之虞,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6年10月5日、96年10月8日、96年10月9日、96年10月14日、96年10月17日涉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本院訊問後,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6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衡酌被告前亦因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本件再涉嫌多次恐嚇取財罪,認本件羈押之理由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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