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聲請人 李諭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遺失之本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