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上訴人 陳聰傑 被上訴人 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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