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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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3號聲請人 許美貞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恭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37456、CH437457、CH
437458、CH437459、CH437461、CH437462、CH437465、CH437467、CH437468、CH437469、CH437471)十一紙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103年8月5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