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岳陵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3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