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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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張少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有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