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46號
原   告  葉淑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廖晏崧 律師
被   告  洪柏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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