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唐玉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6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