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請人 傅仰璽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

相對人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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