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96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滕佳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滕佳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滕佳鎮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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